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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流浪動物處理原則

國立成功大學校園流浪動物處理原則

98.5.20674次主管會報通過

106419日第803次主管會報通過

一、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維護校園安全、保護動物,並使本校處理校園內流浪動物有所依據,特訂定本原則。

二、 流浪動物問題為整體性的社會問題,學校應利用不同場合及機會宣導對待流浪動物之正確態度。學生方面由學生事務處宣導管理,教職員方面由總務處統合辦理。

三、 本校為維護校園安全之必要,得對校園內流浪動物採取節育、防疫及捕捉等適當性措施,並得徵求校內流浪動物志工共同參與。

四、 本校校園內除校內流浪動物志工在特定地點餵食外,其餘地點禁止餵食流浪動物,如有違反者應予勸導、制止。

五、 校園流浪動物投訴事件,處理流程如下:

(一)投訴人向總務處事務組或校園安全管理單位通報,交由事務組彙整處理。

(二)事務組填具處理聯單,通知校內流浪動物志工處理,必要時得轉送動物防疫機關處理。

(三)事務組應將處理結果回覆投訴人及通報單位。

六、 校園流浪動物具有攻擊性或傳染病等安全、衛生之虞時,事務組應請動物防疫機關採取適當隔離或捕捉措施,校內流浪動物志工、事務組工友班及清潔人員亦得協助,惟過程應合乎人道方式。

七、 本原則經主管會報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