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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辦理工友協商延後退休年齡作業要點

國立成功大學辦理工友協商延後退休年齡作業要點

114年6月4日第227次行政會議通過
114年9月17日第22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114年10月15日臺教秘(一)字第1140105966函備查

一、 國立成功大學(下稱本校)各用人單位因業務需要,得與所屬年滿六十五歲有意願繼續 任職之工友(含技工、駕駛),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協商延後退休 年齡,其相關事項依本要點辦理。

二、 本校組成協商延後退休審核小組(以下簡稱審核小組),小組成員五人。以主任秘書為召集人,總務長為副召集人,其他成員包含研發長、人事室主任及由總務處簽請校長同意之校內外學者專家或外部機關人員一人。審核小組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因公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審核小組會議,應有成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三、 協商延後退休案件,由各用人單位先行初審(初審表如附表1),審核項目皆符合後, 向總務處提出申請。總務處應召開審核小組會議,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核:

  (一) 業務推動需要:該工作所須具備技術專長具稀少性、機敏性,致難以羅致接替人選 或尚有經驗傳承之需;或工作地點位於偏遠或交通不便之處,致遴員不易。

  (二) 有無其他替代措施:該工作確實無法透過工作重新分配、委外化、資訊化、流程簡 化、運用志工及職員自我服務等替代措施辦理。

  (三) 個人工作績效表現:該協商延後退休人員過去個人工作績效表現優良(例如年終考 核成績、服務滿意情形、獎懲、出勤紀錄、工作態度等)。

  (四) 個人體能健康情形:該協商延後退休人員之身心體能狀況確仍足以勝任工作,並應 檢附本校附設醫院體檢報告及健康聲明書(如附表2)。 審核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用人單位列席說明。

四、 經審核小組審核同意協商延後退休年齡者,由本校各用人單位與工友進行協商並簽訂 契約,原則每次最長以延後一年為限,至多延後至七十歲。經與之協商強制退休年齡延後一年,以次一年滿歲當日為延後退休期限屆滿日,如未再協商延後退休,則以該日為退休生效日。

五、 經與工友協商合意延後退休之案件,應函報教育部備查。

六、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請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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