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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工友考核委員會設置要點(PDF)

國立成功大學工友考核委員會設置要點  [PDF]

 

國立成功大學工友考核委員會設置要點

99.11.17第697次主管會報通過

102.12.18第757次主管會報通過

108.04.17第815次主管會報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技工、工友之獎懲、考核等有關事項,特設置工友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置委員十一人,任期一年,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一人:總務長。

(二)指定委員六人:校長就本校有編制技工、工友之單位一級單位主管中指定,其中行政單位與教學單位各三人。

(三)技工、工友代表四人;由本校技工、工友互選產生,連選得連任。唯各一級單位當選人數不得超過二人。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當然委員與指定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三、本會由總務長任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如召集人未克出席會議時,由召集人指派委員一人為主席。

四、下列事項得提送本會審議:

(一)技工、工友獎懲。

(二)年終考核審議。

(三)技工、工友獎懲、考核之申訴事項。

(四)其他校長交辦事項。

五、本會不定期舉行,開會時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六、本會表決方式以無記名投票為之,審議結果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七、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之技工、工友所屬單位主管及人員列席說明。

八、參與考核人員,在考核過程中及考核未核定前,應嚴守秘密。本會開會時,除工作人員外,本會委員及與會人員不得錄音、錄影。

九、本會開會時,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對涉及本身之事項,應自行迴避。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由與會其餘人員申請其迴避,或由主席依職權命其迴避。

       前項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由與會其餘人員申請其迴避,或由主席依職權命其迴避。

十、本要點經主管會報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